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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悖论

三 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

法治的基本理念告诉我们:对私权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对公权力而言,才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而不能颠倒过来。

一 裸聊、老赖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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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如果刑法的根本目的只在于打击犯罪,那么刑法就没有出现的必要,它只需存在于执法者内心深处,秘而不宣的刑法较之公开明示的法律更能打击一切所谓的犯罪行为。

三 正义的国家与正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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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并不会因为从事正义职业就自然变得正义,情况可能恰好相反,人性的幽暗往往会给正义的事业蒙上灰尘。

四 王法还是法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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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人性充满着竞争、猜疑和虚荣。如果缺少让众人敬畏的共同权力,人与人的关系便是“战争状态”​。为了避免这种悲惨的战争状态,人们让渡了自己的权利,形成了社会契约,于是诞生了伟大的“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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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的个体权利和绝对的国家权力都是一种乌托邦。法治是对所有类型乌托邦的解毒剂,它并不期待最好的局面,而只是为了避免出现最坏的状况。国家不是完美的善,它只是必要的恶。

一 自我决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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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人基于理性选择犯罪,自然也要根据他所了解的规则对他进行处罚。

五 刑事实证学派的方法论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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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主义的鼻祖孔德在其代表作《论实证精神》中,提出了著名的认识三阶段论,他指出:我们所有的思辨,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都不可避免地经历三个阶段,即神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和实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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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终极发展规律不可能被尘世中有限的人类全然知晓,我们不能宣称自己掌握了某种绝对真理而不择手段地要求人们为了这种貌似崇高而且善良的目的去行动。

五 权利是道德义务与法律利益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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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以道德来约束刑罚权的消极道德主义在世界各国都是一种普遍现象。加罗法洛一开始提出“自然犯”这个概念就是为了限缩刑

一 一人犯罪,全家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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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断案,人均死刑。​”

四 轻罪重罚、功利主义与牵连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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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认为:​“只要我们的行为不伤及他人就不受人们干涉,即使在他人看来我们所行是愚蠢的、乖张的或者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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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区分了“众意”(thewill of all)和“公意”(the general will),前者是根据自己的利益来投票,后者则是根据一个人对何为正确的理解来投票。[插图]

四 生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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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有两种不幸,一种是得不到自己想要的,一种是得到了自己想要的。这里说的不幸都是主观上的幸福感。

三 关于吸毒悖论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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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即和平 自由即奴役 无知即力量
极端的自由观会让整个社会成为死水一潭,大部分个体也会陷入人性幽暗的沼泽无力自拔,自由终将走向奴役
我向你兜售快乐和自由的工具,最终是为了让你被奴役。

四 三个偷梨的故事

在他看来,既然真理只存在人的头脑之中,那么最好的生活就是在幻觉中度过余生。不幸的是,这已然成为许多现代人的标准选择。
康德说,“自律才是真正的自由,假如我们像动物一样,听从欲望、逃避痛苦,我们并不是真的自由,因为我们成了欲望和冲动的奴隶。